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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卖公房 所得给家人置业

2016-12-06 09:30:40 来源: 法制晚报

国资委下属青岛疗养院原副院长 伙同他人贪污和挪用公款500多万被判刑 同案者供述作案手段——

加价卖公房 所得给家人置业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国资委冶金青岛疗养院原副院长刘某,伙同他人不仅将单位卖房所得的公款用于给家人买房,还私自将500万元公款借给他人。法晚记者获悉,二中院以贪污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案情 伙同他人贪30万  擅自出借公款500万

现年51岁的刘某曾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冶金青岛疗养院副院长,兼任青岛金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3月2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在金宏顺公司销售青岛市河东村改造项目商品房(即东城水岸小区)过程中,刘某伙同金宏顺公司总经理赵某(另案处理),利用赵某职务上的便利,将赵某经手处理的公款30万元用于支付刘某亲属购买东城水岸房产的购房款。2014年4月,刘某担心事发,向赵某退还上述公款。

2008年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金宏顺公司总经理赵某,将公司公款500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借给班某(另案处理)用于注册公司。

2015年1月,东城检察院在办理赵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发现两人共同贪污、挪用公款的事实。2015年3月2日,东城检察院对刘某立案侦查,电话通知刘某到北京,依法询问后进行传唤,刘某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同年3月17日对刘某实施逮捕。

在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刘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表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刘某系在赵某的拉拢下用30万元公款支付了亲属的购房款,且在案发前退还,归案后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犯意较轻,具有从犯身份,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

揭秘 经适房加价卖 多收款项揣自己腰包

金宏顺公司总经理赵某称,2005年,冶金服务局与青岛市政府签订协议,因为青岛市政府占用了5000平方米的地,作为补偿,市政府给疗养院40套恒苑小区的经济适用房指标。

冶金服务局决定由赵某负责将40套房子加价出售,每套房多收取购房人5万到10万的房价作为补偿款,本单位职工购买不收这部分补偿款。

因为加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不合规定,赵某和刘某商量以赵某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专门收取恒苑小区经济适用房房款和多收的补偿款。赵某称,收取的补偿款有七八十万的结余,赵某对刘某说两人一人拿3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恒苑小区的房子,刘没反对。

后来赵某实际为两人支付的房款是每人40万元。交款后没几天,刘某给赵某账户打入37万元,剩下3万元给了现金,赵某称刘某解释说这样不容易出事。

2011年,刘某找到赵某说想给家庭困难的姐姐买套房子。“我想他应该是在暗示我,因为他知道我用经济适用房房款给自己买了房,而且也答应过给他30万元。”赵某称,刘某要买的房子是58万到60万元,他让刘某自己出一部分,剩余的房款就按以前商量的,从多收的经济适用房房款中出。最终赵某用公款给刘某出了30万左右。

刘某说,2014年3月18日以后,赵某被组织调查调离青岛,“我感觉不对劲,觉得这个事情是一个隐患,我让我姐凑了钱给赵某汇过去了”。

判决 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获刑  

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巨大。

刘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

刘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即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刘某在案发前主动将所贪污的款项退还,在伙同赵某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综上,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文/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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