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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按揭贷款房产 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2016-09-19 10:18:14 来源: 重庆晨报

王先生于2012年7月25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2012年11月3日办理 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产权登记于王先生名下。房屋购买价格为96万元,首付款28.8万元由王先生向其父母借款交付,按揭款由王先生本人按月向银行偿还。 2013年1月14日王先生与何女士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房屋按揭贷款仍由王先生按月向银行偿还。

2014年3月,何女士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对王先生名下的房屋进行分割。最终,法院考虑到王先生在婚 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而使涉诉房屋的现价值与购买价相比有了一定幅度的增加,何女士对对涉诉房屋市场价格的提高亦有一定贡献。从公平角度出 发,王先生应给予何女士一定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

渝经律师事务所张荣军律师: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排名前列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述法定条主要适用于婚前一方签订合同按揭贷款购房,并支付了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处理方式为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将以“房屋产权归产权证上的登记方所有、剩余按揭款由产权证上的登记方继续偿还、产权证上的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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