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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股权之争日益激烈 中小投资者不应缺位

2016-06-22 09:40:26 来源: 人民网

自去年以来,万科股权之争就一直是中国资本市场较具话题性的事件,从宝能系举牌开始,万科的每一个动作都能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而人们也普及了诸如举牌、野蛮人、毒丸计划、白衣骑士等名词。上个周末万科发布公告,披露了6月17日董事会决议,紧接着股东华润公开质疑,专家不遗余力地解读,让人们又进一步了解关于独立董事资格、董事会投票规则等法律规定。不得不说,万科股权之争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普及的活教材,可能不亚于辛普森案件之于刑事诉讼的影响和意义。

从程序上看,万科管理层想推行和深圳地铁之间的资产并购计划,除了董事会这关,还有股东大会和证监会这两道槛。董事会不消说,现有的万科11名董事个个是头面人物,足够吸引公众注意力,股东大会往往也被认为是各大股东的硝烟战场,现在已经有人给将来的股东大会拟定剧本了。作为监管部门,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也是自带强势光环,其监管措施经常是各大机构的研究重点。

似乎有人被遗忘了。

万科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有着数量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根据万科的公开信息显示,截止2015年底,万科A+H股的持股户数为27.2万,人均持股超过4万股。也就是说,除了耀眼的宝能系、华润、 深铁等重量级机构,还有许多分散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分布在各行各业、全国各地,可能是公司白领、退休大妈、生意人、学生……他们也是万科的股东,同样拥有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但似乎在这场争夺战中,他们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至少他们不是讨论的重点。

真的是这样子吗?万科的公开信息显示,前十名股东合计持有股份占总股份63%,在剩余的部分里即使刨除基金公司等投资机构,中小投资者也会占到相当大比例。公司法排名前列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万科管理层计划通过增发股份来并购深铁资产的提案,最少要有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换句话说,如果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表决权投了反对或弃权,提案不能通过。

我们不妨推测一下,如果中小投资者也不认可管理层的计划,集体投出反对票,按目前几大股东之间的立场来看,提案不能通过是大概率事件。当然反之亦然。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中小投资者手中握着的表决权举足轻重,甚至可以决定提案的通过与否,当然前提是大家目标清晰一致,并积极参与股东大会的表决。

然而现实却并非沿着上述逻辑发展,有人指出万科管理层为了争取更多股东支持,频频去基金公司拜票。而这也只限于投资机构,我们没有看到拜票对象中包括中小投资者。其余参与这场股权角力的各方也自有套路,隔空喊话、单独约谈、公开声明,甚至还有人猜测可能会上升到国有资产保值的政治层面。上述林林总总,见招拆招,但都不约而同地忽略了中小投资者。

这样的局面并非偶然。

一直以来,资本市场长期忽略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证券法》对证券领域违法犯罪的处罚过粗过轻,导致违法成本过低,法律权威不足。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内部人或大股东操纵成为常态,中小投资者往往被视为牺牲贡献的“祭品”,长期得不到公司分红或只有象征性分红。以万科为例,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净利润259.5亿元,每股收益1.64元,每股未分配利润4.76元,分红却只有每股0.72元(含税)。投资者从上市公司中获得的分红回报非常少,更多地依靠股票买卖差价获利,这又进一步地助长了股票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投机心理,使得投资者不关心上市公司事务。中小投资者的权利长期被漠视,投资者以至往往也怠于行使股东权利,在万科这样股权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都没人重视这个群体,那么股权集中公司的状况则可想而知。

但这次情况不同的是,这场年内大戏中,内部人、大股东之间龌龊日深,在局势尚未明朗之前一切皆有可能,手中握着不低股份比例的中小投资者反而是一股力量,一股可以争取的力量。笔者猜测,也许接下来某个时点,不排除某一方会公开争取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的支持,以增加在股东大会上的筹码。当然,这仍然有赖于投资者清楚认识自己的股东地位,并积极行使权利。

一直以来资本市场都不缺乏各种精彩的故事,但万科股权之争,以其公开化、市场化而有别于过往的案例,而且伴随着事态发展,已经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者起到了很好的直接教育作用。如果监管部门以守夜人的态度,守着法律红线,其他程序则按规定进行,那么这个事件会成为一个里程碑,让多年来效果不佳的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真正落地。

笔者希望,这一次中小投资者不要再缺席,哪怕手上只有100股万科股票,也应该昂首挺胸地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可能需要花一点时间去阅读提案,可能自己的表决不足以改变最终结果,但这是为自己的权益而投票。只有真正参与了,才是对自己股东身份的尊重,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

请各位投资者不要忘了,自己是一名股东。

(作者系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陆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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