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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去库存工作实施细则发布 支持新市民购房

2016-03-16 14:23:49 来源: 搜狐焦点网

3月,桂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桂林市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 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明确支持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购房需求,凡无桂林市区城市户籍的“新市民”,购买符合条件的家庭少有住房,政府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贴,同时鼓励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给新市民购房让利。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合同、完成备案并缴纳契税的购房户,可申请该补贴。

《细则》全文如下:

桂林市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

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要求,支持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购房需求,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本细则所指农民工等新市民是指无桂林市区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新就业毕业生等。有广西区内城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可参照执行。

(一)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时间均须在此期间),凡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选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二)签订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桂林市房地产交易所备案,且已缴纳契税;

(三)所购住房为家庭在本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少有住房;

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户,政府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贴,其中,60%的补助资金由市县自行解决,40%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解决。本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重复享受此项购房补贴。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2016年3月底前,出台桂林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2016年桂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达到50%以上。

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的建立及管理

市住建委及市房地产业协会,共同建立本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促进购房者与在售项目对接;负责房源信息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房源信息的录入、发布、更新。

四、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条件

(一)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未售的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进驻,并与市住建委及市房地产业协会签订《房地产企业入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协议》,服从管理,并同意以下主要条款:

1.进驻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房在平台内公布的销售价格须低于平台外的销售价格,且不得高于该项目预售申报价格的9.5折;

2.按照平台公布的销售价格和优惠销售成交(买卖双方协议成交)总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开发企业须在成交总房款中再优惠1万元;销售成交(买卖双方协议成交)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开发企业须在成交总房款中再优惠2万元;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或阻挠购房者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附带条件;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情况按照《房地产企业入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协议》的约定退出信息服务平台(具体退出条款在入驻协议中明确)。

五、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流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申报表》;

(二)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复印件)、符合进驻房源信息服务平台条件的《房源明细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住建委及市房地产业协会签订进驻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协议;

(四)由房源信息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房源信息录入平台内,并及时对外公布。

六、购房补贴申领(退还)程序

(一)申领补贴办理流程

1.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户,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大厅或开发企业售楼部领取《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或登录http://glzjw.glin.cn:8213/glzj/zfbz/(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据实填写;

2.到市房地产交易所“财政补贴申请窗口”递交申请资料;

3.由市房地产交易所财政补贴审核组进行审核发放补贴;

4.递交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二)提交资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原件);

2.购房人身份证明;

3.《房产信息查询证明》;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购买现房的不需提供);

6.契税税票;

7.不动产销售发票;

8.购房人银行账号(卡号)复印件。

(三)申领财政补贴后退房规定

已领取购房财政补贴如要办理退房、退税手续,必须先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凭退还补贴的相关证明办理退房、退税手续。

(四)申请补贴期限

办理购房补贴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逾期不申请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财政补贴权利。

七、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的购房对象

房源信息平台的所有销售房源信息均对外公开发布,供本细则所指农民工等新市民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选购,房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也可在各自售楼部销售,但必须优先满足农民工等新市民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选购。

八、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的税费优惠

(一)开发项目位于桂林市区的(临桂区除外),销售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开发项目位于临桂区和各县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计税毛利率为3%;

(四)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五)退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凡在房源信息服务平台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弄虚作假和违反《房地产企业入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协议》行为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市住建委将取消其入驻资格,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并取消,且在本年度内该企业不得再进驻该平台。

九、临桂区及各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本细则最终解释权由市住建委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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