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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定金”“订金”傻傻分不清?

2015-11-17 10:35:10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何小敏 杨婷

很多人对“订金”和“定金”的含义与作用分不清楚,导致了在出现纠纷的时候,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那到底什么是定金?什么是订金呢?越秀法院张法官将为你解答。

1.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排名前列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定金罚则”。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先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2.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排名前列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因此,张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的时候,要明确自身支付的该笔款项的性质,如果是作为债权的担保,那应当书面注明为“定金”。如果只是预付款的作用,则可注明为“订金”。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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