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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把房屋出租给外国人需到派出所登记备案

2012-12-24 09:28:14 来源: 南国早报 作者:刘治理 罗艳

  本报南宁讯 “把房子租给外国人,还要到派出所登记?”12月22日,南宁市高新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入境登记知识宣传时,很多小区的业主都表示不知道这一规定。民警提醒,又到年底出入境高峰期,市民在与外国人接触交往中,不仅要懂得涉外礼仪,还要懂得国内相关的法律知识。

  据了解,高新派出所辖区与不少高校和高新企业相邻,一些外国留学生和专家,常常会选择在辖区的小区租住。例如鲁班路的新兴小区,居住比较多的是韩国人和越南人,韩国人以做生意的居多,而越南人则以广西大学的留学生居多。

  当天,高新派出所民警来到鲁班路瀚林华府小区前,宣传出入境证件办理和外国人住宿登记等相关规定。小区一名业主看到宣传单,惊讶地问:“把房子租给外国人,还要去派出所登记?”而记者就该问题走访十几名业主,他们均表示小区里确实有广西大学的不少留学生租住,但业主并不知道有这一项规定。

  高新派出所蓝庆之所长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需要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否则,相关责任人将被处罚。今年初至今,高新派出所已接待60多个来所登记的外国人。住酒店的外国人,不需要专门去派出所登记,因为酒店里有相关系统和公安联网,在住宿登记的同时已向公安机关备案。

  据悉,在此前的走访中,民警发现辖区很多小区业主,都不知道租房子给外国人住,需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备案。当天的活动,民警就是根据这一情况开展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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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对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的责任者,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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