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1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张铁国)省政府日前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较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后,月较低工资标准设五个档,分别为1700元、1650元、1500元、1380元、1280元,其中,执行排名前列档有6个区(均属厦门市),执行第二档有13个县(市、区)(包括福州五区七县市),执行第三档有22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3个县,执行第五档有20个县。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平均增幅为12%,年均增幅6%。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五个档,分别为18元、17.5元、16元、14.6元、13.6元。与调整前相比,扣除物价影响后,平均增幅为12.2%,年均增幅6.1%。
我省原较低工资标准是2015年7月1日发布的,近两年全省经济呈平稳发展态势,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拟对全省较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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