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莆田市住建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莆田市4月19日出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具体通知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地块项目分期销售的,同类性质楼盘再办预售许可时提交一房一价表中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涨幅,不超过该楼盘上年度商品住房网签均价的5%;本通知之日起新开的楼盘,商品住房价格变动幅度不超过一房一价表中价位的正负5%,后一期的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表均价不超过前一期的均价。
二、自本通知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楼盘,以及合同已网签商品住房均价在12000元/㎡及以上的楼盘,其申请网签或备案注销退出,必须符合莆建房〔2010〕11号文第三点所列原因,或系统信息内容录入错误原因。
三、新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商品房项目建设形象进度须达到地上总层数的20%以上。
四、符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度的楼盘应及时申请办理,责令限期办理后仍不申请办理的,该楼盘自动转为企业自持物业,今后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楼盘信息对外“蓄客”,不得采取集中排队限时认购等方式营造房源紧张假象,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期房提供中介服务,不得对外公示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楼盘信息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期房房源。
七、加大商品房销售和中介服务行为检查力度,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违规代理、发布虚假信息等不良经营行为的,立即暂停网签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且在媒体上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延伸阅读】
莆建房〔2010〕11号文第三点为:
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具备以下原因确需退房的,商品房买卖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并申请注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1、购房人因不良信用记录等原因未获银行贷款批准的,由银行出具不予贷款的证明及相应的个人信用报告;
2、夫妻双方离婚需变更产权人的,提供离婚证明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相应的法律判决文书;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需提供相应的病历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
4、合同中房屋购买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5、出现合同中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原因,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解除购房合同的,提供相应法律裁决文书;
6、确因家庭经济发生困难,无法缴纳购房余款或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及银行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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