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市场管理,稳定房价,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县近日出台《连江县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从2017年2月21日起执行。
《意见》提出: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县城关地区(指凤城镇、敖江镇、江南乡)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县城关地区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
(二)县城关地区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县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房),不包含居民家庭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等。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意见》提出: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