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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释疑:父母为子女买房 离婚时能否分财产

2012-08-31 07:17:17 来源: 大河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已于去年8月13日起施行,其中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热议不断。对此,有的女性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严重不合理,没有考虑女方的隐形付出成本;而男方多数认为该条款公正合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案例一: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离婚归谁?

  小丽与小刚于2010年1月认识,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小刚的父母为了让二人的生活条件变得更舒适,出资为小两口在越秀区购置了一套价值近300万元的房子与小汽车一辆,上述房屋与汽车均登记在小刚名下。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由于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小丽一直没有安全感,便要求加名登记。但小刚不同意,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小丽一纸诉状将小刚告上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平分房产与汽车。

  在庭审中,小刚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买房情况说明、其父亲的银行卡流水查询单等证据,证实上述房屋与汽车由小刚父亲购买的事实。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等规定,越秀区法院认定该房屋与汽车属小刚的个人财产,驳回小丽关于分割房产与汽车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小霞与小亮于2003年10月结婚,小亮于婚前购置了黄埔大道的一套房产,二人结婚后一直共同供楼还贷,从2003年10月至2011年10月,八年间,小霞共还款10万元左右。后来由于性格不合,二人矛盾不断,长期分居。小霞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小亮支付补偿款40万余元(包括供楼款及增值部分)。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是小亮婚前购买,属其个人财产,应归小亮所有。但该房屋是向银行贷款所买,购买后一直向银行还贷,婚后发生的供楼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小亮应按已发生的供楼款项二分之一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补偿给小霞。

  案例三:拒不做亲子鉴定,关系如何认定?

  小美于2002年来广州打工,与阿铭相识后同居,2003年生育欢欢。阿铭一直对小美照顾有加,小美觉得很幸福。但风云突变,2010年阿铭的妻子小玲出现了,阿铭不仅与小美断绝往来,更通过诉讼方式将小美赶出家门。欢欢与小美只能居住在无水无电的杂物间,欢欢也因无钱交学费而辍学。欢欢将阿铭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阿铭存在生父女关系,且要求阿铭每月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阿铭不肯承认欢欢是其女儿,也拒绝做亲子鉴定。越秀区法院认为,阿铭不肯做亲子鉴定,无法通过生物科学确定欢欢与阿铭的亲子关系。但是鉴于小美提供欢欢的出生医学证明、阿铭在庭审上自认与小美发生过两性关系及小美曾居住阿铭所有房屋的事实,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法院判决确认欢欢与阿铭存在亲子关系,阿铭每月支付欢欢抚养费800元,至欢欢独立生活时止。

  案例四:婚姻关系仍存续 能不能要抚养费?

  小芳与小何于2010年6月结婚,2011年1月生育浩浩。由于小芳无法忍受小何的粗暴殴打,便于2011年6月带着浩浩回到娘家,与小何分居。分居期间,小何对母子俩不闻不问,也不支付抚养费。因小芳靠自己一人难以保障浩浩生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何支付抚养费。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不直接抚养浩浩的小何,有义务给付抚养费,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判决小何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给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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