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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未办产权证就交易 买卖合同仍然为有效

2012-08-18 10:09:12 来源: 福州晚报 作者:陈鸿星 金晓静

  大力(化名)先付了部分钱,向阿明(化名)购买了其继承的一时还办不出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由于对余款何时付谈不拢,阿明威胁要把这套房子再卖给其他人。大力心慌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身权利。近日,仓山区法院经审理,确认当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去年10月底,大力经人介绍,到仓山某小区现场查看一套挂牌出售的拆迁安置房。阿明拍着胸脯向大力保证,该房系其一人继承,并有意出售,但又拿不出证明自己是房主的材料。大力虽然不放心,但因该房的报价较低,他经不住诱惑决定冒冒险。他先行向阿明付了3万元作为定金,并表示等该房明确为阿明一人继承时再签订正式合同。

  同年12月底,阿明向大力出示了仓山区法院出具的《确认决定书》,上面明确写着该房由阿明一人继承。大力这下彻底放心了,马上和阿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该房的卖价为77万元,大力先付70万元,余款7万元待其办出产权证时再付。大力随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阿明67万元,再加上之前的3万元定金,总共付了70万元。阿明也很爽快地将该房交付给大力居住使用。

  今年1月,阿明要求大力再付5万元房款。大力没答应。几天后,阿明再次找到大力,称自己目前还是该房的房东,如果大力不付钱,他就把房子转卖给其他人。大力左思右想之后,拿着和阿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阿明收到购房款后写的收据等材料,将阿明告上法庭,要求进行房屋确权。阿明一直没出庭应诉。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大力提交的证据,他和阿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诉争房屋经法院依法确认,由阿明一人继承,阿明有权将该房卖给大力。

  据此,法院确认大力和阿明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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