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福州市征地补偿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种标准。
其中,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440元/亩,为11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80000元/亩,为28000元/亩。
据了解,福州市城区均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其中,鼓楼、台江、仓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80000元/亩。
晋安区除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区片综合地价为40000元/亩外,其他片区综合地价为80000元/亩。
马尾区区片综合地价为65000元/亩,区片综合地价为28000元/亩。
福清市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3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1346元/亩。
长乐市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为1440元/亩,标准区域为12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为53000元/亩,区片综合地价为41000元/亩。
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为41000元/亩,区片综合地价为33500元/亩。
连江县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为1240元/亩,标准区域为11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为38000元/亩,区片综合地价为31000元/亩。
闽清县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1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2000元/亩。
罗源县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111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0000元/亩。
永泰县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为1146元/亩,标准区域为1100元/亩。
《通知》明确,实行征地统一年差值标准补偿的区域,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本通知执行前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的项目,按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使用方案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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