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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出台

2010-06-19 09:08:11 来源: 海峡都市报 作者:萧镇平

  申请本人及家庭成员中,5年内有售房记录的,将不得享受廉租房政策。日前,《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出台,对申请者条件、困难户认定及家庭人口认定作出具体规定。

申请者条件: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平方米
 
  《细则》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3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也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3倍;无房;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针对有个别人为骗取廉租房,匆匆将自己的住房转卖掉再申请等情况,《细则》规定,凡有下列情况的,可认为申请人有住房,不属困难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私有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有转让私有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待入住拆迁安置住房。此外,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有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也不予保障。

成员数认定:未婚成年人不予保障
 
  此次《细则》也对如何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作出规定,申请家庭中的未婚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不予保障,在校生及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外。申请家庭中的已婚子女不予保障,若已婚子女需申请的,应独立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居住在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实行租金减免方式给予保障。居住的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不足部分发放租赁补贴给予保障。
 
  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已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年度审核制度:每年应申报收入变动等情况
 
  租到廉租房也不代表永远可以租住,《细则》规定,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或个人,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在每年的三至四月间向市住房保障办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经户籍所在地办事处(镇政府)、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办按规定程序分别审核后,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也就是说,廉租房的租户,如果有一天因为家庭成员收入增加,或是买了商品房等情况,市住房保障办按规定程序分别审核后,有可能被调整廉租房的享受额度,或是被收回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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