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晚,广州市住建委方面明确,实施楼市调控新政后个人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方可再次转让,可转让给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
今年3月30日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较新的房地产调控通知,但是后续对于商服类物业(公寓、商铺)是否能再次转让给个人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明。近日,一则网帖热传,有网友发现一份名为《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件》的内部文件透露了新政后购买的二手公寓和商铺的转售问题:2017年3月30日后个人购买的商服类物业,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方可再次转让,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以转让给个人。
对此,广州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广州市3月30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在业务操作规程(穗登记[2017]34号)上明确“2017年3月30日后个人购买的商服类物业,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方可再次转让,可转让给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 属于政策本意在执行层面的具体办事细则,并无歧义。
上述规定意味着,在“3·30”调控新政前取得房产证的商服类物业,依旧可以出售给个人,也可以出售给法人单位。但是“3·30”调控新政后的商服类物业,如果购买方是法人单位,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出售时间不需要满足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的条件;如果购买方是个人,在不动产证取得满2年后才可以卖给个人,也可以卖给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