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阜阳城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阜阳城区实施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查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指导全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办公电话:2518032
二、综合查验的主要内容: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将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
(二)是否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按照规划要求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
(三)是否将电话通信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四)对小区内有人防、地震、气象等专项工程内容的是否按规划要求完善人防、地震、气象等专项工程。
(五)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设施建设;
(六)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
(七)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
(八)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九)前期物业管理是否已按照规定落实;
(十)电梯是否严格按照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满足相关建筑物的配备设置要求;
(十一)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是否严格按照GB/T7025.1—3《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形式与尺寸》有关规定建设;
(十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综合查验的范围
2013年10月1日以来阜城区范围内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小区全部纳入综合查验的实施范围,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综合查验手续的要给予补办。
四、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综合查验手续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质监城建档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并取得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的文件;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化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 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电梯井道综合信息、网络电话信号实现有效覆盖;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综合查验手续的时间及提交的材料
在新建住宅小区约定交付期限30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向市综合查验办报告工程建设竣工及验收情况,填写综合查验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文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三)《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四)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市综合查验办组织查验时间
市综合查验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报告及综合查验备案表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现场综合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合格的,市综合查验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应将需要整改事项和内容书面通知相关验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待改正后对整改事项重新查验。
市综合查验办公室应将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在住宅小区内公告,
七、其他有关规定
1、依法依约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信守承诺,积极解决建设遗留问题,为建设与管理有效衔接提供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与标准。承接并及时掌握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调试、维护等技能;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的资料,并根据维修养护及时更新;保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并正常运行。
2、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在对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材料。对未按规定办理物业综合查验备案手续的,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手续。
3、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不予全额解控。
4、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小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有关单位未按照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5、综合查验办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特此公告
市城建指挥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