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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鼓励"共享停车" 住宅停车场或可向社会开放

2017-04-26 07:58:29 来源: 新快报

随着广州市汽车数量与日俱增,中心城区“停车难”等问题日益凸显。昨天,《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提交一审,广州拟立法对全市包括城市道路泊位在内的停车场进行规范管理。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花都区、从化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泊位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草案规定,停车位可以“共享”。

●关键词:提高增量

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可办理确权

为了增加停车位,满足使用需求,草案规定,新改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套建设或者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规划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与此同时,草案表明,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可以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政府承担的建设资金将纳入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为破解中心城区“地方有限”的难题,草案明文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提出申请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国土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符合房地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整体空间投影的占地面积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值得注意的是,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服务费标准可在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此外,草案亦明确,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利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前提是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审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特别是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住宅区配建停车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关键词:共享停车

“共享车位”应当公示收费标准

进入共享经济时代,如何盘活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成为每个领域的新发展方向。此次草案规定,停车位也可以进行“共享”。草案鼓励住宅停车场在满足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与此同时,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停车。但草案强调,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根据草案,依照规定向社会开放的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但新快报记者注意到,作为专用停车场范畴内的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对于收费问题有着严格要求。根据草案,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公示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收费;不按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要向机动车停放者给付收费发票。

●关键词:新能源车

新建住宅配建车位应建充电桩

在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管理方面,草案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规范设置收费标价牌,其计时、计费装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除了临时停车场,均要安装车轮定位器;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草案明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接口;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不少于国家、广东省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或预留接口。对于已建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则要加装充电桩,配套用电设备、线路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

如不符合上述停车场设计规范要求的,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车场经营者限期改正,否则可以处5000元罚款。同时,草案要求停车场需要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否则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关键词:道路泊位

“咪表”停车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对于城市道路泊位管理,草案多有“亮点”。

针对目前道路咪表和内街内巷二元化分割管理的现象,草案规定了城市道路泊位的管理权限,明确市政府确定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的具体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实施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日常管理,同时还强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或者撤除城市道路泊位。

另一方面,城市道路泊位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短时停车,快停快走。这笔“咪表”收费将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在划定调整城市道路泊位规划过程中,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学校幼儿园门口50米内 不得设置泊位

根据草案,以下路段、区域不得设置泊位:人行道、城市道路绿化带;双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6米的路段;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大门两侧机动车道各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范围内;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等。

需留意的是,草案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城市道路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同时,作为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占用城市道路泊位或者在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将处以5000元罚款。

而使用者也需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超过缴费预定的停放时间停放时按规定补缴使用费。草案规定,不缴纳或者补缴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的,由市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管理的单位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处以200元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此外,不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的,将责令改正并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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