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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2009-11-07 00:54:02 来源: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近段时间,我中心接到部分准“二手房”业主咨询公积金贷款问题,有的还认为是中介公司和银行业务员“串通欺骗”他们。为了使职工个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避免走进一些“误区”,为此我们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主要流程和注意事项作介绍,希望能给广大职工提供一些提示和指引。   职工个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职工个人(以下简称贷款申请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共5个环节):贷款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可直接向承办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①承办银行受理贷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后,把申报资料和承办银行初步核定的意见报送我中心; ②中心受理后5个工作日必须批复审核意见; ③承办银行根据中心的审核意见通知贷款申请人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 ④中心接到承办银行提交的公积金借款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贷款支票到承办银行指定的专户(已确权的房产如“二手房”,贷款需待办妥抵押手续后才能放款); ⑤承办银行把贷款资金转到指定的开发商账户(“二手房”转到出让(卖)方的账户)。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交给承办银行的资料,请参阅本网站“服务指南”栏目中的“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手续须知”。 这里需要说明: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必须委托承办银行发放贷款;二是贷款资金不能转到贷款申请人(也就是买方)的账户、或以现金交给贷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只能转到出让(卖)方的账户。   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 ⒈申请公积金贷款,我中心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也没有委托任何部门代收费用。 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已建立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所以公积金贷款不“硬性”规定贷款申请人必须购买保险,贷款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购买商业保险,以免加重个人经济负担。 ⒊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的贷款申请人,只需把所购房的房屋作抵押,公积金贷款不要求也不需办理商业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请贷款申请人认清这个情况,避免无谓增加贷款担保业务而招至经济损失。 ⒋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建议先登录中心网站的“单位和个人查询”栏目,进入个人明细资料页面,查询确认个人公积金余额和计算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可贷额度,维护自己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权益。有如承办银行拒绝受理符合公积金贷款资格的申请,请职工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⒌购买“二手房”需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果是通过中介公司找卖家的,建议你们完成了中介的介绍服务后,双方签约前到买卖双方都认可的承办银行了解贷款手续等情况,再确认选择的承办银行,避免由于对贷款情况不了解而导致买卖双方的误解或矛盾。中介公司不应“硬性”规定职工到他们指定贷款的承办银行。 ⒍目前我市可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有以下10家: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顺德农信社、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这几年,我们对承办银行办理公积金业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每年把考核情况向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建议贷款申请人参阅本网站“消息动态”栏目中各“年度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财务和管理情况公告”,根据各承办银行的年度考核情况选择办理“质量”好、贷款办理时效快的承办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⒎针对各承办银行受理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时效性,我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申报登记制度,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各个环节进行登记确认,明晰各办理环节的用时(详情请参阅本中心网站“消息动态”栏目中的“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因此,请贷款申请人务必向承办银行索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办理流程时间跟踪表》并认真填写申报真实时间、签名确认,我中心将根据登记时间考核承办银行受理办理的时效性。职工可参考本网站“消息动态”栏目中各“年度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财务和管理情况公告”中承办银行的办理平均用时情况,选择贷款承办银行。 ⒏贷款申请人还可以在本中心网站首页的“贷款受理、办理情况”栏目中查看自己的贷款办理进度,一方面可以知道承办银行和我中心的办理进度,另一方面对反映出来的各受理办理环节的时间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如承办银行受理时间是否真实、我中心是否及时划出贷款资金支票、承办银行是否把贷款资金及时转到开发商或出让(卖)方账户等等),对出现超时办理的或受理时间不真实准确的,贷款申请人随时向我们反映。 另外,开发商或出让(卖)方也可通过这个网页功能,督促承办银行及时把资金划入自己的账户,减少资金时间价值的“损失”。   2009年9月29日我们接到邓小姐的一份投诉,反映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放款的问题。我们立即查核“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办理流程时间跟踪表”,并于当天给予答复。   为使职工进一步了解公积金贷款的办理环节,加强社会监督,我们把对邓小姐投诉的答复附录下边。   经查资料,邓小姐是购买“二手楼”申请公积金贷款,我中心2009年9月4日收到建行报送邓小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9月7日我中心批复,9月24日我中心收到建行提供的邓小姐与银行签订的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9月25日我中心已把贷款资金划到建行指定的专户上。上述时间,均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办理流程时间跟踪表”中反映,并有各环节经手人签名确认(包括邓小姐申报时间的确认签名);同时,与本网站上公示的各环节办理时间一致。   邓小姐投诉的情况,主要是我中心批复(9月7日)至发出支票(9月25日)这段时间上。在这段时间,有两项工作:一是贷款申请人与承办银行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二是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前者关乎贷款申请人与承办银行的约定,后者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由于这些工作穿插在办理贷款的环节中间,在本网站上,已专门用红线划分,并作了简短说明。   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购买‘二手楼’的贷款,待抵押手续完成并由受委托银行把抵押资料复印件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个工作日内把贷款资金划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专户上”。从上述调查到的时间看,我中心已在规定时间内划出贷款资金,不存在超时办理现象。   如果邓小姐认为上述我们调查确认的时间有误,请提出确切依据,我们对之进行复查。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另外,提示一下,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只有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在网站上已有明确表示。由于邓小姐来邮把单位称谓搞错,几经转接我们在9月29日才收到邮件,所以未能排名前列时间调查回复,敬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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