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开展公积金租房支取
2009-06-16 08:11:57
来源: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年期和租房支取业务,作以下调整和试行。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期。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五条“贷款年期”第(三)款:“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0年。”现调整为:贷款年期加年龄不超过65年。其他规定不变。
二、试行开展职工租用房屋部分租金申请使用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点规定,职工租用房屋的房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支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范围租用住房居住的(非居住用房和市外住房,暂不在允许支取之列)。
(二)申请使用支取对象为承租人(夫妻)。
(三)申请支取的额度,按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或凭据确定的租金标准的50%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每次支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少于500元。
(四)根据《城市房地产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必需提供下列资料:《房屋租赁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已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房租发票或相关凭据。
(五)租房租金使用支取,每半年申报一次。
具体申办租房租金使用支取的手续要求(须知),可登录“服务指南”中查阅。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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