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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容美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细则公布

2016-10-25 15:38:24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作者:刘云广

搜狐焦点恩施讯(文/刘云广)10月25日,小编从鹤峰县住建局获悉,鹤峰县容美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于近日正式公布,该细则公布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过渡期临时安置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助、以及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助等具体实施细则。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按评估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临城市干路、支路的一楼被认定多年住改商的商铺面积,按期签约并搬迁的,可以按商业评估价值减去补办商业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后给予补偿,补偿后不同时享受规划限制补助。2.按评估价值对被征收房屋室内高于普通成品房标准的装饰装修给予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过渡期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补偿(含搬出和搬进)按被征收房屋面积4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

2.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84 元/年的标准支付过渡期安置补偿费,过渡期为3 年,过渡期内的住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补助

1.被征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经营证照齐全且正在经营的,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被征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经营证照齐全且正在经营的,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助

(一)最小安置面积货币补助。征收被征收人少有房产,征收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房屋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搬迁的该补助部分可以作为相应奖励的基数。

(二)规划限制补助。因城市规划限制,征收继承或自建且只有一层的住房,按被征房屋临城市干路、支路、不临路可以分别享受一层建筑面积评估价总价80%、70%、50%的货币补助。该补助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可以作为相应奖励的基数。

(三)装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屋装修补助。

(四)货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

对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按下列情形给予货币奖励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约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被征收房屋室内高于普通成品房标准的装饰装修评估价值,下同)30%的货币奖励;31 日至60日(含60日)内签约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的货币奖励;61日至90日(含90日)内签约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货币奖励。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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