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焦点恩施讯(文/刘云广)近日,小编从巴东县住建局获悉,巴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户均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分户、离异须满一年。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群体,具体包括: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城镇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
2.在本地就业2年以上;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常住户口且与申请人户口在一起的,其父母应当符合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
2.持有就业地城镇居住证(县外人员);
3.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
4.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5.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地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除上述情况外,如遇特殊对象确需要安排的,报经县人民政府专项研究确定。
(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1.属安排宅基地的拆迁户、移民户;
2.在县城、经济开发区、生态经济园规划区内,属国家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户、安置户;
3.属民政部门救助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的“三无”人员且无自理能力的;属民政部门救助的患有智障、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无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
4.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两轮电动代步车辆、两轮摩托车、三轮机动车除外);
5.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6.其他不能申请保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