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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物业今后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损害业主权益

2016-07-29 10:48:16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作者:刘云广

搜狐焦点恩施讯(文/刘云广)7月28日,《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损害业主权益,违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物业企业擅自撤离小区、停止物业服务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物业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今后,居住在恩施小区的居民再也不用怕物业服务态度不好,或不给业主提供服务了,一旦遇到侵害自己权利的事情,千万不要走极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损害业主权益

违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物业企业擅自撤离小区、停止物业服务的

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

对于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另外还规定,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者没收犬只,处罚5000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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