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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2015年经济适用房销售方案对外公布

2015-05-26 10:38:35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作者:刘云广

 搜狐焦点恩施讯 5月26日,小编从恩施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恩施市2015年经济适用房销售方案已于近日正式对外公布,包括申购范围及条件、申购程序、销售方法、按揭、预售管理、以及产权发证等都做了明确说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预售,预售款为每套18万元。

资料图:位于恩施火车站周边的经济适用房

 一、申购范围及条件

  (一)申购范围

  户籍在城区三办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聘用职工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购条件和程序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购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恩施市城镇常住非农户口3周年以上。

  ( 2 )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内。

  (3) 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2、全国、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恩施市引进的优秀人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户口和收入条件可适当放宽。

  3、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聘用职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恩施市非农户口;

  (2)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4、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的;

  (4)通过自建、购买、赠予、继承、判决、析产、拆迁安置(含货币补偿)等途径取得城区内住房的;

  (5)申请家庭至申请之日3年内转让过保障性住房及私有房产的。

  (三)所需相关材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

  (5)申请家庭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租赁合同)。

  (4)其他有关材料。

  二、销售方法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营销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查、已购家庭的信息台账建档等工作。

  (二)通过“公开摇号中签、公证机构全程公证、监察部门现场监督”的方式,按申购的户型依次确定经济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及选购程序;若摇号的结果存在异议,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将会同监察部门及申购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将取消其申购资格和选购房号。

  (三)当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权,并按摇号确定的选购顺序依次选购;当超过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权。

  (四)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权的申购家庭,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向其核发《恩施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确定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时间、地点、价格、户型、面积、房号。

  (五)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验证《恩施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的持有人与购房人的身份无误后,按《恩施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载定的户型、面积、房号、销售价格,向申购家庭售房,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六)申购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选购房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待其他申购家庭选购房号后方可再次选房,逾期仍不选房的,取消其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七)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预售,预售款为每套18万元,最终价格以物价部门审定为准。

  三、销售按揭及预售管理

  协调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家庭发放贷款。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款全部进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设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专户。

  四、产权发证

  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时,必须注明该房为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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