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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签多家中介待售买方享“优先选择权”

2016-12-09 08:45:08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作者:德州新闻网

同一房屋多家中介公司挂牌销售,两家中介机构的业主起诉“跳单”购房人。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并当庭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驳回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

原来,徐女士和张女士是两家房屋中介机构的业主。2013年5月3日,她们与市民顾先生签订了房屋中介服务委托协议书,约定顾先生同意支付成交价的1%给受托方做中介费。顾先生承诺经其签字认可的房源信息如能成交,必须由买方、卖方、中介三方签订成交合同,如顾先生或家属未通过受托方成交,或经受托方签订合同后逃付中介费,顾先生愿意赔偿受托方双倍中介费(基价按报价计算),并承担受托方为追讨上述费用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经济损失。

合同订立后,徐女士、张女士依约履行了介绍房源及有关的看房等中介服务,顾先生也购买了她们介绍的一处住房,但却拒付中介费,属于“跳单”行为且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费4.84万元。

法院另查明,2013年4月26日,顾先生曾与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其中包括这套涉案房屋。其后,顾先生与该公司、出卖方签订了该套房屋的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

该案一审庭审中,顾先生辩称,其与原告在商讨房价时,两原告代表房主表示要每平方米9000元。而该公司表示涉案房产的房价在每平方米8600元左右就可成交,故其选择通过该公司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存在任何违约,认为原告不掌握该房源的真正信息,且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顾先生不存在利用从原告处获取房源信息或机会的情形,不构成违约,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徐女士、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出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出售,或者买方通过其他正当渠道获得相同房屋信息,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王秀鸿律师: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购房人未通过原中介机构购买房屋,是否违反委托书的约定并应按约定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此外,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其目的为了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机会而“跳”过中介,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其实,买方是否存在“跳单”的违约行为,在于买方是否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未利用该中介提供的信息,而是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中介机构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且不构成违约。

来源:德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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