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德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较低标准增加15元,由每人每月8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德州市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举将惠及我市87.67万60岁以上的参保居民,符合条件的居民只需要拿着银行卡(折)就可以直接提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支付。2011年启动之初,德州市基础养老金支付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2012年10月1日起统一提高至60元,2013年10月1日再次提高至65元,2014年5月由65元提高至75元。自2015年1月1日,又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85元。这次提高标准实现了德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五连增。
据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从2011年7月起,德州市所有县(市、区)全部纳入国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两项制度实现全覆盖,当年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无需交纳任何费用,全部开始领取养老金,未满60周岁人员须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