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直按时交物业费,可是物业公司还要求我们自己承担公共照明费,这样合理吗? ”近日,家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市花园小区的李女士拨打市民热线反映。
李女士介绍,小区物业发给每个楼道的业主一张电卡,由业主们均摊费用充值买电,保证楼道照明。“大家都觉得这些钱应由物业承担,物业却说楼道照明是业主受益,理应由业主买单。如果大家不愿买电,卡内没钱后楼道内就会断电。 ”
据了解,李女士反映的公共照明费,是指楼道内照明灯所用的电费。目前我市部分小区楼道用电都是通过独立电表计费,有单独的电卡或者缴费账号。有的物业对这部分费用并不经手,而是要求业主将钱直接充入电卡或账号中,也有的物业以年为单位,一次性收取每户业主一定金额的照明费。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物价局工作人员,据介绍,今年4月1日物价部门重新公布了《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公布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等级收费基准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价发〔2016〕28号),规定“物业服务费中包含楼道公共照明费”。以文件公布日期为界,4月1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必再另交楼道公共照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