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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从下月停止办理“独生子女证”

2016-06-17 08:44:28 来源: 大连晚报 作者:常婷

从市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从7月1日起我省将停止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据了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荣誉证书,是对自愿终生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公民享受奖励、优待等政策的凭证。1980年,我国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奖励待遇。随着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今年3月23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对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政策作出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辽宁省将停止受理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原有证件丢失的可以补办。

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按照《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二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三是对子女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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