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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费补贴:由2%下调到1%

2016-05-25 09:02:42 来源: 大连晚报 作者:王春燕 杨璐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费率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116号),这是市政府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为减轻企业负担做出的政策调整。共涉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根据《通知》,我市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新的费率政策,届时终止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减半征收政策。

我市现行基准费率为3类8档,平均费率为1%左右,期间为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经济稳增长,自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行减半征收政策。据统计,受益企业累计约15万户次,受益金额约为12亿元。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将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由原三类划分为八类,并规定了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4%、0.6%、1.1%、1.3%、1.4%、1.6%、1.7%、2.1%。调整后的平均费率为0.88%,比现行的1%下降了0.12个百分点。

我市原有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8%,自2013年7月起,为减轻企业负担,两次下调了缴费费率。经过两次调整,目前,生育保险基金严重收不抵支,随着二胎等政策的实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压力逐步加大。为维护生育职工权益,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此次将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1.2%。

为减轻企业负担,在2013年11月份以来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基础上,将企业缴费费率阶段性的由1%下调至0.5%,减征期两年(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下调后缴费费率全国较低。 预计减征期内企业可少缴失业保险费7.2亿元。

根据《通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将企业采暖费补贴缴费费率阶段性的由2%下调至1%,减征期两年(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预计减征期内,企业可少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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