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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铁 携带2名以上免票儿童需提前预约

2015-12-12 08:17:19 来源: 新商报 作者:毕重伟

昨日记者从市交通局客管处获悉,日前市交通局发布了《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乘客守则》),《乘客守则》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乘客守则》在《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票务管理、进站乘车、设施保护等进行了细化和界定,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对此,市交通局客管处相关专家对其主要内容及亮点进行解读。

第三条排名前列、三、四项中规定: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一人一票,并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查验,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

“单程票仅限一人使用,进站验票,出站收回,当日有效,不予挂失;如逾期使用视为无效车票,如因车票遗失、污染、损坏等情形致使出站时闸机无法收回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票价补交票款。持储值卡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乘客自本站进出时在付费区内停留时限为30分钟;非本站进出采用分段计时,即2元票价80分钟、3元票价90分钟、4元票价100分钟、5元票价110分钟、6元票价120分钟。超时出站,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票价补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不能正常运营的除外。超程出站的,即乘客所用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票价补交超程车费。既超时又超程,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票价补交车费。乘客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超时超程的,应当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解读

每段票价都设有乘车时限

专家表示,票务管理是维护乘车秩序的基础。结合《条例》和市政府核定的轨道交通票价及优惠政策,《乘客守则》第三条对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予以了规范,界定了“逾期使用车票、遗失车票、污损车票、人为损坏车票”4类无票情形,规定了轨道交通售票、发票领取规则、优惠乘车对象等内容,并明确了每段票价的乘车时限,超过的需补交出闸站线网单程票价。通过对票务情形的细化和界定,方便各类乘客对照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有效保障乘客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权益。

第三条第六项中规定:

“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车;免费携带2名(含2名)以上身高不超过1.3米儿童乘车的,应当提前与车站工作人员预约。”

解读

2名(含2名)以上1.3米以下儿童需预约

专家表示,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儿童的关爱,让市民享有更多的经济发展成果,同时考虑到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趋势,《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成年人可以携带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并且携带的免费儿童数量不予限制,而其他城市均规定1名成年人只能免费携带1名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坐轨道交通工具。

按照《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的授权,《乘客守则》细化了儿童免费乘车优待情形,规定免费携带2名(含2名)以上身高不超过1.3米儿童乘车的,应当提前与车站工作人员预约,这样既保障了儿童乘车的安全,又方便了轨道交通车站的秩序管理。同时,规定乘客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超时超程的,应当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就可无需补交车费。

第三条第六项中还规定:

“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体积不超过0.125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米的物品乘车;携带重量在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体积在0.125立方米以上0.25立方米以下、长度在1米以上1.6米以下的物品乘车,应当再购买一张等额车票,并乘坐升降梯进站乘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5立方米、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

解读

轨道交通标准与公安机关安检标准相衔接

专家表示,关于乘客乘坐轨道交通随身携带物品的标准问题,目前全国没有统一规定,鉴于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的部分相似性,参考了《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同时考虑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的密闭特点,在《乘客守则》将乘客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体积和长度界定为“重量不超过20公斤、体积不超过0.125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米”,为与公安机关规定的安检标准衔接,规定乘客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5立方米、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通过对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规范,避免超高、超重、超长的物品进站,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乘坐秩序。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1.按照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标志步入扶梯,紧握扶手,靠右侧站立,一人站一级扶梯,并将双脚踏在同一梯级上的黄色安全线内;不得在电梯入口范围站立逗留,不得多人挤站同一级扶梯。

2.系好鞋带;穿软底凉鞋、高跟鞋、长裙、宽松衣服或者携带物品时,应当避免贴近扶梯边缘。

3.携带轮椅、婴儿车的乘客应当使用升降梯,不得使用自动扶梯。”

第五条规定:

“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攀爬、跨越围墙、护栏、轨道、栏杆、闸机等设施;阻碍安全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在车厢或者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刻画、乱张贴和悬挂物品;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乘车;在车厢内饮食;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等乞讨、捡拾垃圾、卖艺、躺卧、打闹嬉戏,擅自弹奏乐器、播放音乐、散发宣传品;踩踏车站、车厢内的坐席;携带充气气球、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踏滑板进站乘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规定:

“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装置;损坏车辆、隧道、轨道、线网、路基、车站、桥梁等设施设备;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专家表示,针对我市地铁部分车站自动扶梯较陡的实际,第四条第三项提示乘客。同时,《乘客守则》将《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的19项轨道交通设施范围禁止行为全部纳入,就是为了再三强调乘客遵守安全乘坐秩序的重要性。对于乘客过错责任以及诉求途径,第八条和第九条都有相关规定。通过这些提示,告诫乘客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遇到问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从而保障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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