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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积金贷款政策有调整 还贷3个月后可提前还贷

2013-06-01 07:42:14 来源: 新商报

  《通知》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时,在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条件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借款人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本次实际可享受的贷款额度:

  方式一是:借款人及配偶选择使用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偿还本次贷款,可享受按《办法》计算的全部贷款额度;方式二是借款人及配偶选择以现金方式提取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其实际可享受的贷款额度为在按《办法》计算的贷款额度中扣减贷款时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本次购房已提取额)。

  二、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但另一方的贷款额度为该夫妻双方额度与一方已办贷款额度的差额,且不超过另一方可贷款额度。

  三、原为夫妻关系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贷款归属人应与房屋归属人保持一致。

  贷款归属人在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为可贷款额度与已发生的原贷款额度的差额。

  另一方再次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为可贷款额度与个人已发生贷款额度的差额。其中,个人已发生贷款额度为离婚前已发生的原贷款额度的一半。

  四、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影响子女贷款额度的,其贷款额度按照已退休且在本市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父亲或母亲在子女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退休月工资及贷款子女的贷款期限等情况计算。

  贷款额度=退休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五、借款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在贷款后正常偿还三个月后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方网站的首页头条,郑重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从6月1日起,我市正式执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昨日(含)之前中心各办事处已受理并已经完成初审及复核的贷款申请仍按原相关政策执行。昨日(含)之前在中心各办事处已受理或预约登记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仍按原相关政策执行。今日(含)以后在中心各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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