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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房价涨幅下行”不是放松调控的理由

2012-07-06 10:17:44 来源: 新京报 作者:杨国英

  房价涨幅虽然4年来下行18%,但真实房价与4年前相比却上涨近50%。因此,以“涨幅下降”作为近4年来房地产调控非常有效的理由,是说不通的。

  7月4日,在博鳌·21世纪房地产论坛上,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表示,“从2008年开始,房价涨幅从21.3%一路下降,2010年降至7.2%,2011年降至6.7%,今年前5月是3.8%,应该说调控使房价涨幅降了18%,调控是非常有效的。”

  姑且不论该数据的客观准确性,但仅凭房价涨幅下降18%,作为近4年来房地产调控非常有效的理由,仍有些牵强——这是因为,2008年的房价本已处于高位,与2003年的房价相比,2008年房价已经上涨逾2倍。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2008年的房价本已企高,以此基础上,2008年以来房价累计上涨近50%,尽管涨幅得到控制,但距离调控目标——“使房价降到合理价位”差距甚远。

  事实上,无论是房屋租售比、还是月薪房价比,均表明我国当下房价仍处高位。以房屋租售比为例,国际上衡量区域房地产运行状况良好的租售比一般界定为1:200—1:300之间,但我国当下房屋租售比却远高于此,一线城市普遍处于1:1000左右。再以月薪房价(单价)比为例,国际上一般公认的区域合理比例为1:1左右,而我国却在1:3-1:5的高位区间。

  

  上述房屋租售比和月薪房价比均表明,我国当下房价仍然处于高位区间,如果仅仅因为涨幅下行,即认为本轮房地产调控非常有效,则显然是自欺欺人。

  实际上,自2008年房地产调控以来,虽然针对土地出让、开发贷款、税收、购房贷款以及保障房等政策频出,但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而在去年下半年我国实体经济增速下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失衡之下,房地产调控力度已经在地方政府的屡屡变相突围之下,进入相对弱化阶段。

  地方政府因土地出让金大幅减少而造成财政收支失衡,而逆房地产调控而私下松绑,之于其本位意识而言本是情理之中,但是,对其有违调控之举进行变相默认,则不仅会造成中央相关职能部门公信力的降低,更会使持续已达4年、并已初步取得些微成效的房地产调控前功尽弃。

  对于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属性明显的我国经济而言,受政绩驱动以及便于“化公为私”的大规模地方行政投资,一直是我国经济调结构的阻碍。而地方政府之所以能够持续主导大规模行政投资,其根本原因即在于其对土地财政的相对掌控。在错位的格局之下,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中央房地产调控禁令屡发,而部分地方政府却仍然充耳不闻、甚至屡屡变相违规。

  必须要说,房价涨幅虽然4年来下行18%,但真实房价与4年前相比却上涨近50%。就调控预期目标而言,我国房地产调控还不能说是“非常有效”。我们要做的,不是以此为理由予以松懈,而应是实施更大力度的调控,因为对房地产调控的坚决与否,不仅事关民生稳定,更事关我国经济调结构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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