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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诉讼 买套商品房产权证竟被别人办了

2008-11-17 08:34:41 来源: 新商报 作者:单淼
  购房者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为购房者办理产权证   张女士付款购房后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后来她发现自己买的房屋竟然被他人办下了产权证,由此引发一起行政诉讼。张女士起诉相应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作为,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为张女士办理产权登记。   1999年8月,张女士与利达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小区49栋的一套房屋。在支付了房款的当天,张女士拿到了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但是张女士一直没有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2005年9月,方先生持一份与利达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办理产权登记。同年11月,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为方先生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人是方先生,而这套房屋正是张女士购买的这套建筑面积165.03平方米的房屋。   方先生曾经在2005年6月用该套房屋向典当公司抵押贷款15万元,在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方先生偿还了10万元。   2006年,张女士向开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判令方先生与利达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007年7月,开发区法院判决方先生与利达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宣判后,方先生不服判决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中称“方先生与利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被确认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自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张女士开始申请要求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撤销方先生位于翠竹小区这处住房的产权登记,并为自己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但是开发区房产中心并没有给予办理。   为此张女士起诉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西岗区法院管辖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但是,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表示,两级法院只是判定了方先生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没有判定房屋的权利归属,由此不应为张女士办证。   西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在诉讼中撤销原房屋登记行为属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以没有判决房屋归张女士所有为由不为张女士办理产权登记属于行政不作为,应为张女士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在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为张女士办理位于翠竹小区的该套住房的房屋产权登记的法定职责。 (编辑:孙茂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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