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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08-08-01 10:35:42 来源: 大连日报 作者:赵蕴颖
  今年7月1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媒体刊登《关于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公告》,对11家未给职工缴存、少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这是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自2006年4月成立以来第12次通过新闻媒体对住房公积金违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作为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重要手段,截至今年6月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对178家违规单位进行曝光,绝大部分单位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我市自1993年7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始终把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作为重点工作内容。自1999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已建立了解决住房公积金违规问题的良策——行政执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宣传动员和行政执法手段有效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加大催建、催缴工作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2006年4月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成立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按行政区域设立了11个住房公积金稽查大队,形成了完善的行政执法网络体系。行政执法已成为催建催缴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深化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已经形成了政府和单位重视、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覆盖面稳步扩大,存储额快速增长。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存在未建、未缴或少缴等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为切实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投诉电话、网站、信函、现场接待等多种途径受理投诉举报,确保职工维权的诉求渠道畅通;并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公开曝光、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循序渐进、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使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起来。   市住房公积金稽查支队成立两年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受理投诉举报案件280起,200余起投诉案件得到满意解决,为职工追回住房公积金共约250余万元,对无法协调解决或协调解决不成的,转入行政执法程序,切实维护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共对453户单位采取了行政执法手段,处罚金额40万元;共有212户单位改正了违规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4户,执行回款385.16万元。在执法手段的督促下,一大批知名的民营企业、新兴企业陆续开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加强行政执法的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注重行政执法的建章立制工作,先后出台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暂行办法》、《房改资金投诉举报管理暂行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试行)》等,使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稽查处处长于洪东介绍说,住房公积金工作虽然总体发展势头良好,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发展变化,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创新。例如,破产、改制企业拖欠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民营、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拓展难度较大的问题,一些外资企业也存在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于洪东介绍,备受关注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7月25日已经通过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后,这部住房公积金地方性法规将生效实施,将为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化发展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法律保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以地方立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将不断探索创新行政执法手段,积极推进与地税、劳动保障、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创新执法方式,进一步提高执法效果,使行政执法手段在拓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权益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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