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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设立业主监事会监督公共经费

2017-05-26 07:55:50 来源: 新快报 作者:田晓霞

日前,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官网发布了《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6月2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等3项目纳入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立业主监事会监督公共经费,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并对物业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出现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业主和居委会代表等组成业主监事会

《征求意见稿》共7章66条,主要包括总则,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这是东莞首次对物业管理行业领域进行规章立法。

相比以往较为创新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业主大会可以参考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设立业主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监督公共经费等。

业主监事会由7-9名成员组成,其中5-7名为物业小区部分楼栋的业主代表,2名成员为居(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代表,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值得一提的是,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

从业者严重失信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对物业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出现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从业人员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信用档案扣分之日起两年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聘用其在东莞市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而物业服务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信用档案扣分之日起一年内,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征求意见稿》明确,凡是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合同期未满,物业服务企业突然退出,出现管理真空的;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业主大会同意选用应急服务企业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以抽签形式在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中选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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