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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房子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7-04-13 08:01:57 来源: 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 倪丽珠

家住广州市番禺区的小陈(化名)在婚前获得父亲遗嘱继承的位于番禺区大龙街房屋一半的产权,但小陈在婚后才办理过户登记,后来因夫妻关系不和离婚时,其妻子小珍(化名)起诉到法院,要求获得该房四分之一的份额。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昨日通报称,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属于小陈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父亲去世 他获房屋一半产权

早在2003年10月,小陈的父亲到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立下遗嘱公证,其中一项为,其位于番禺区大龙街的房屋为其与妻子胡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即各占二分之一,在其去世后,上述房产中自己所属的所有份额指定由儿子小陈继承。2004年5月,小陈的父亲去世。

2004年10月,小陈的女友小珍与小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小陈好赌成性,双方感情破裂,两人于是在2015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小珍于2016年3月到房管部门查询才知,小陈已于2011年7月13日登记取得番禺区大龙街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该房屋的另二分之一的产权是归小陈母亲所有。而小陈离婚前一直称没有取得位于番禺区大龙街房屋的房产份额,所以两人在离婚协议上并未对该房进行分配。

小珍起诉认为,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是其与小陈在婚姻关系期间共有的,所以她在离婚后仍有权主张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产权。

法院判决 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其指定由被告小陈继承的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从小陈父亲死亡之时开始继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产权人虽未变更登记,但该物权的变化因继承的开始而发生效力。

原告小珍和被告小陈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上述讼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是被告小陈的婚前取得,属婚前财产,原告和被告的离婚协议对上述房屋并无约定,仍属被告小陈的个人财产,现原告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占有四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小珍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 法官普法

即使是婚后父母赠予房产 也未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继承法的规定,在婚前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法官指出,婚后父母赠予的房产也不一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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