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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首付贷” 违约成被告

2017-03-16 08:49:34 来源: 广州日报

近年来东莞楼市升温,购房者向开发商借首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2015年年底,塘厦镇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因购房者未如期归还借款,将购房者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首期款,借款未实际交付,故不能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2014年5月30日,潘女士与塘厦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潘女士向该公司购买位于塘厦镇某小区的一处房屋,购房总价款为280万元。潘女士需在签订合同当日向该公司交付84万元,余款作银行按揭贷款。

购房者向房产公司经理  借首期款买房

同日,该房地产公司经理叶某作为出借方、潘女士作为承借方、该公司作为担保方,签订了三方的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潘女士向叶某借款56万元,用于潘女士向该公司购买上述房屋,借款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至2016年5月30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15%,从2014年6月起分期还清上述借款,每期归还本金23333.33元和利息。该房地产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15年年底,叶某将潘女士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称借款合同签订后,潘女士经常推迟还款,从2015年1月起开始未归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促仍不理会。叶某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已于2015年11月18日解除,潘女士归还借款本金396666.6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 

未证明借款实际交付  经理起诉被驳回 

被告潘女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潘女士向叶某借款56万元,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由叶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涉案借款56万元以取得涉案房屋的首付款收据,但叶某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借款本金。

法院查明,叶某说自己已经通过现金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但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

法院认为,叶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实际交付借款本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叶某要求潘女士偿还涉案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首付贷”非普通民间借贷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这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首付贷”类型案件,双方借款协议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订立的,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由地产公司经理直接向地产公司支付首期款,视为完成对购房者借款的交付。在地产公司经理没有向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地产公司向购房者出具了首付款收据,并不意味着地产公司经理借款已实际交付,因此这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宜通过民间借贷方式去解决,故不能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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