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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东莞二手房买卖现身说法 未成年签约无效

2017-03-14 16:55:30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案情描述:

2013年5月16日,刘女士代表何先生(刘女士儿子,未成年人)与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何先生名下的铺面(2002年以52万元总价购入)转让给官先生,房款总价为50万,签署本合同当日官先生支付20万定金给何先生。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买方违约,卖方没收定金;卖方违约,需退还双倍定金给买方。

当日,官先生支付了20万元定金给刘女士,刘女士出具了收据确认其代何先生收取了官先生支付的房屋定金20万元。后因刘女士、何先生拒绝履行协助配合官先生申请银行贷款及房屋过户义务,导致房屋买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2015年1月27日,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刘女士、何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并判令刘女士、何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案情分析:

1、《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交易房屋的产权人是何先生,合同签订时何先生是未成年人,刘女士作为其监护人,有权代理何先生进行民事活动。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子女的财产有效的前提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交易房屋在2002年何先生购入时的购入价即为52万元,《房屋买卖(转让)合同》中约定的50万房款总价明显不合理,损害了何先生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此《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无效。

2、刘女士、何先生是否需要退还官先生定金40万元?

官先生向刘女士、何先生要求退还40万元的依据是《房屋买卖(转让)合同》,但此合同无效,官先生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卖方违约,双倍退还定金”来要求对方,40万元于法无据。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刘女士应退还官先生已收取的定金20万元。

法院判决:

确认官先生向刘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无效;刘女士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官先生退还20万元。

中原提醒您:

法律为了保护未成人的利益,要求监护人必须基于被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利益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也是对涉及未成年人房产的交易相对方提出了需要更加慎重对待的要求。所以,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后,房产在法律上是归子女个人所有,不是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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