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2014年9月6日,尹先生与涂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涂先生位于东莞市莞城区的一套房产,房款总价为62万元。合同签订后,尹先生按照约定向涂先生支付了首期款10万。后因涂先生表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并签订了《违约赔偿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涂先生需在2016年7月6日前向尹先生支付人民币13万元(包括首期购房款10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尹先生在收到涂先生支付的此笔款项后视同涂先生已履行了违约责任,其不得再向涂先生提出金钱给付或要求。此外,在该协议书的抬头及落款签名处,均有涂先生的妻子莫女士手写的签名,并加盖有指模。
2016年8月2日,尹先生因尚未收到涂先生给付的13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涂先生及莫女士退还其房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案情分析:
1、原《房屋买卖合同》现在是否有效?
根据尹先生与涂先生签订的《违约赔偿协议书》内容,其中虽然没有写明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但作为卖方的涂先生愿意退还房款并支付给买方违约金的行为已在事实上终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双方都自愿事实终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原《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2、莫女士是否应该承担退还房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莫女士做为涂先生的妻子,虽然没有在原《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但其在《违约赔偿协议书》上签字按指模,视为同意该协议书上的约定,应与涂先生一起履行协议书上约定的义务,向尹先生支付人民币13万元。
法院判决:
涂先生与莫女士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尹先生房款10万元,并支付尹先生违约金3万元。
中原提醒您:
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做出的行为负责。在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上签名按章都是对自己民事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