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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东莞二手房买卖现身说法 逾期取消合约

2017-03-14 16:24:56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案情描述:

2015年4月13日,熊先生(卖方)与赖小姐(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赖小姐购买熊先生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房产一套,房屋买卖成交价为165万,其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如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买方逾期履行超过五日,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买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经支付的定金。      

后赖小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材料,熊先生也无法联系到赖小姐,于是熊先生按照合同上约定的买方送达地址向赖小姐发出《单方解除合同确认书》。赖小姐在收到确认书后表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遂双方经协商于2015年6月9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增加购房款,由买方向卖方再支付5万元,该5万元与原合同约定的165万元购房款不相冲突,双方按照原《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上述5万在买方取得房产证的当日支付给卖方。

2015年8月14日,熊先生将房产过户到赖小姐名下,赖小姐办理了新房产证,但没有支付熊先生5万元。故熊先生将赖小姐起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判定:1、赖小姐立即支付所欠房款5万元;2、赖小姐以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清偿之日至)。

案情分析:

1、 赖小姐应该支付熊先生房款5万元吗?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是买卖双方就交易房屋买卖事宜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没有触及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补充协议》中约定的5万元是购房款的一部分,同时支付此5万元给熊先生也是赖小姐应尽的义务。

2、 违约金该如何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熊先生有权要求赖小姐按照合同约定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熊先生要求赖小姐“以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1、 赖小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熊先生房款差额5万元及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以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起算时间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中原提醒您:

合同签订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平等自愿签订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在不触及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均是合法有效的,不要认为只要不书写在原合同上的事项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且补充协议通常因签订时间在原合同之后,若约定事项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在其内容与主合同产生冲突时,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一般以推定后签的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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