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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协议”降低假离婚风险?

2016-10-19 08:58:08 来源: 信息时报

“假离婚”在法律上的风险很大,但仍有一些人铤而走险,费尽周折想把假离婚的风险降低。如补充协议记载离婚是别有所图,为规避限购、计划生育等政策而非感情破裂;约定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为无效;约定离婚后同居时购置财产和收入权属;同居一方不同意复婚的法律责任……然而,这样约定能被法院认可吗?信息时报近日专访了海珠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彭峻峰,结合案例给予权威解答。

案例

签复婚协议能否降低风险?

2013年7月30日,阿刚和阿月夫妇签离婚协议后在深圳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三个子女由阿月抚养,200万存款归阿月,两套房产每人一套,奔驰归男方,路虎归女方。

离婚4天后,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委托购房协议》,约定因阿刚贷款资格受限,委托阿月以其名义购买并持有深圳某房50%的份额,并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阿月不得单独处理该房产。协议中,还附加了一条约定,两年之内,若阿月要求复婚,阿刚应配合复婚,否则购房协议无效。

同年8月14日,由阿月出面,在深圳购买了一套价格逾560万元的房产。相关款项由阿月和阿刚共同支付。这对看似情比金坚的夫妻,两年后婚姻走到尽头。2015年3月,阿月独自将该房以670余万元价格出售,收了30万元定金,后被阿刚起诉。

2015年6月,阿月向阿刚邮寄发出告知函中注明,二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协商假离婚,现通知要求复婚,该邮件被阿刚拒收退回。法庭上,二人各执一词。

法院判决

违反社会公德“复婚协议”无效

一审认定,买家基于物权公示登记而与阿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离婚后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各有一套房产,但实际并未分居,二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以非善意的方式而采取的“假离婚”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准则。

阿刚上诉否认为规避限购政策假离婚,称离婚后为孩子入学问题才共同购买学位房,并非炒房。阿月在诉讼发生后向他发函,声称二人当初假离婚,是为了混淆视听。

二审认为,二人在委托购房协议中,约定阿月有权在两年内要求复婚,阿刚应配合,该协议限制了一方婚姻自由,违背了婚姻的本质,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其他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而协议中仅注明因一方贷款资格受限才委托购房,并不能表明双方系虚假离婚,且婚前婚后,双方都不属于限购对象。

“即使存在通过假离婚规避限购限贷政策,双方就房产权属所作的约定与购房合同也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双方就房产权属的内部约定也不因此当然无效。”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仍应以登记为准,阿刚依据《委托购房协议》仅享有请求过户的过户请求权。但基于买家诉阿月一案尚未审结,房产是否应过户至买家名下尚不确定,阿刚和阿月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二审于是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假离婚三种后果都有巨大风险

海珠区法院民庭副庭长彭峻峰总结指出,假离婚的三种结果都有风险。一是离婚后一方不同意复婚的情形,有可能出现人财两失。既意味着失去配偶,离婚时签订的协议约定财产分配如果对自己不利的话,可能就会损害自己的利益。

二是离婚后登记复婚,普遍认为没有太多风险。彭峻峰认为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不是完全没有。“复婚后,此前离婚协议还是有约束力的,一旦约定了房产归属一方,复婚后该房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复婚后则是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复婚后双方一起供款,也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就怕双方复婚后发生某种意外,比如房屋归属方因故死亡,发生继承时另一方可获得的份额相对减少。”

三是离婚后复婚再离婚,第二次离婚时财产分割,由于排名前列次离婚约定仍然有效,归为个人财产的房产在第二次离婚时就不能要求分割。而如果一方在排名前列次离婚后、复婚前出资购买房产,且房屋登记在购买方名下,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产权归购买方,复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另一方只能要求补偿相应款项。

法官提醒

欲撤销离婚协议 应在一年内起诉

“为了经济利益而舍弃家庭关系,法律风险无所不在,这些挖空心思企图规避政策的想法也不能达到安全的程度。”彭峻峰法官表示,作为司法人士,从伦理道德、价值观和国家政策的角度,他不支持假离婚来规避政策。

而从普法和保护弱势一方的角度出发,他提醒,对财产约定,如果认为离婚签订涉及财产处理的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当事人应当及时救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一年之内主张变更或者撤销该离婚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超过一年期限,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的,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法官解答

1 声明假离婚目的,离婚协议无效有用吗?

有律师提出,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记载假离婚的性质和目的,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从而降低假离婚的法律风险。比如写明签订离婚协议并非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关于财产和抚养权方面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彭峻峰法官指出,这样的补充协议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相矛盾,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效力更高。实践中,当事人也难以举证证明协议的签订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 假离婚被净身出户能主张显失公平吗?

彭峻峰法官指出,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法官会非常慎用显失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因为家庭关系可以出于种种考虑,在离婚时约定一方分得更少财产甚至净身出户,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尽量避免变更和撤销。到目前为止,他本人都没有以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来撤销过离婚协议财产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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