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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中介管理征意见 市民最不满中介费过高

2013-05-18 08:50:15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王萍

  中介公司规定交房租是押一付三的形式,应该有法律强制规定只能押一付一”,“房地产经纪行业应严禁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以来,5天时间里市住建委共收到各类建议、意见520余条。其中,“北京2.2%的中介费用”成为“众矢之的”,意见中最多的就是中介费用过高。

  意见征集:

  中介费过高最令人不满

  5月13日,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目前房屋中介市场常见的“房屋银行”、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等现象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截至5月17日,共收到各类建议、意见520余条。其中主要涉及中介费过高、加强房屋分割出租管理、治理哄抬房价和房屋租金行为、调整佣金收取方式、标准,房屋交易信息透明,加强政策执行落实等。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采纳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政策,规范北京的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5月24日前,市民仍可发送电子邮件至bjjsfdcjj@163.com或传真59958635,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市民意见:

  中介服务与收费不对等

  “北京2.2%的标准明显高于国内其他城市,同时部分中介以‘代书费’等名义加收0.5%的费用,建议明令取消。”有市民表示,“应大幅度降低中介服务费,由于现在很多城市的房价已经很高,比如北京,一套房屋动辄三四百万,中介服务费一次就能收取好几万甚至十几万,而中介的工作付出远远不值这个价格。”有市民认为,房地产经纪行业应严禁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因为房屋租赁代理导致群租现象多发、租金快速上涨、租赁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和房地产调控。”

  还有市民表示,“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或者服务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方可向委托人收取佣金’明确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后,方可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20项中介的“违规行为”,很多市民表示“有类似经历”。“最近总受到一些中介的电话骚扰,问我买不买房,不堪其扰。政府能否出台法令禁止这一行为?”

  新闻背景

  房产中介费屡降仍偏高

  1995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就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做出了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收取。”“实行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协商,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该房屋成交价格的3%。”

  2008年以前,北京通行的中介佣金收取比例为3%,这一额度当时在国内已位居各省市前列。当年,在国家、地方两级物价监管部门的政策压力下,北京二手房中介纷纷将收费标准降至2.5%的上限。当时就有很多中介以“代书费”巧立名目,以此把“损失”的0.5%补回来。

  2011年8月3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要求,500万元以下的房屋交易,中介费由2.5%下降到2%。《通知》中指出,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即中介费可为购房款的2.2%。

  业内观点

  叫停“房屋银行”或洗牌中小中介

  对于叫停“房屋银行”的规定,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张旭表示,这意味着未来经纪行业不会出现房屋银行等代理业务,并且基本上这类业务更多的是存在于租赁市场当中。“很多隔断出租、恶意扣款等现象也多源于此,导致租赁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张旭说,如果意见稿中此项规定实施,租赁市场将得到极大的规范,并且会清理掉一些靠租赁代理业务吃饭的中小公司。

  0.5%-2.5%,不超 3%

  2008年-2011年

  2.5%上限+0.5%“代书费”

  2011年以后

  2%(500万元以下房屋)和2.2%(特别复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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