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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提价中介称违约 称不合理格式合同无效

2012-09-25 11:47:32 来源: 新华网

  今年5月,柴先生找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他想通过中介公司将名下的一套房产卖掉。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柴先生推荐了代理的售房形式,工作人员介绍“代理”的形式可以优惠中介费,柴先生觉得价格合适,便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代理”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如果柴先生擅自提高房价或通过其他途径出售该房,需退还中介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和房屋售价的2%作为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柴先生向中介公司交纳3000元作为保证金,柴先生的房子也以100万元挂在中介公司进行售卖。可是一周后,柴先生找到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自己查看了一下同等条件的房屋,觉得登记价格偏低,要求将售房款提高到210万元。中介公司以合作协议拒绝了柴先生。中介公司认为,合作协议中的条款约定明确,柴先生违约在先,他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违约金。柴先生表示,对方提供的《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是预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其中的违约条款剥夺了他的协议解除权,并加重了自己的责任,请求法院支持自己要回违约金。

  ◎律师评析: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柴先生提到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介公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中介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柴先生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中,例如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法律将视该条款无效。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法律将支持柴先生的诉讼请求,退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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