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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筑节能宜鼓励不宜强制

2012-07-05 08:24:57 来源: 南方日报

  日前,市住建局公布的《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凡新建(含改建、扩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应当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节约资源是个好事情,推动建筑节能、打造绿色建筑是大势所趋。东莞有关部门适时发布在建筑领域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文件,这也是个好事情。

  不过,细细推敲文件细则,笔者认为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应当”这个词是什么意思?它有多大的强制力?它与“必须”有多大的不同?如果“应当”指的是新建(含改建、扩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那么,这样的推广就有霸王硬上弓的嫌疑,不太妥当。

  笔者认为,“应当”少用行政命令、多用国务院要求的激励政策来推动建筑节能工程。

  无论是《通知》所提及的要贯彻落实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还是施行多年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于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安装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政策,无一例外是采取鼓励的政策,而不是强制的措施,国家没有强令建筑中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当然,地方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规定以保证政令畅通,但其前提是,这种规定必须是合理的。在节能领域,只有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才禁止使用。燃气、电能等品种的热水系统并没有被明令淘汰,市民有权利使用。《通知》中的“应当”如果在执行中变成“强制”,就可能损害市民使用其它合法热水系统的自由权利,造成公权力对私权利不必要的干涉,是不合理的,应该慎行。

  酒香不怕巷子深。只要是好东西,往往不需强行推广就可能广受追捧,例如电灯、电话。太阳能热水产品之所以难成气候,行业自身的原因不容忽视。相比传统的燃气、电能等热水产品,太阳能热水产品使用的是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但它存在售价高昂、水温不稳定、售后服务差等诸多问题,一俊并不能遮百丑,不少太阳能热水产品还没有好到让市民充分接受的程度。如此产品如果强制安装使用,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所以,要推广太阳能热水产品,首要的是生产出更加科学合理的产品,而不是强行营造市场需求。

  要推动建筑节能减排,还是要回归到上位法律、法规所提倡的激励政策上。除了落实相关的建筑节能税收优惠政策之外,还应当出台其它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技研究和标准制定、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现在,相当多的规定出不了办公室,遭遇执行难,若对住宅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给予足额的财政补贴或者其它吸引力的政策优惠,这不比强制规定的更加容易推行?上述所言的激励政策都是国务院、省人大相关条例所明令要求的,可见相关部门要做的不是出台强制规定,而是尽快出台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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