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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10亿元融资“利市”开派 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2012-03-20 07:46:34 来源: 搜狐焦点论坛 作者:东莞日报潘绍俊

  东莞市政府日前印发了《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和《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均为一年。

  去年10月份,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实施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以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具体包括了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组建再担保公司、鼓励金融创新四部分。此次出台的两大操作规程,涉及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东莞人行等多个职能局办。市财政将统一安排资金,各相关局办负责实行具体操作和监督。

  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安排资金4亿元

  记者了解到,新10亿元融资计划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是:

  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4亿元。用于建立针对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规模偏小的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2.8亿元。建立针对直接债务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加快推行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等直接债务融资业务,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其中2亿元用于设立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准备金,0.8亿元用于直接债务融资的财政贴息。

  组建再担保公司3亿元。政府出资引导民间资本设立专门的再担保公司,整合东莞担保行业,促进东莞担保机构规范运作,使再担保制度成为促进东莞担保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政策性保障制度。

  鼓励金融创新2000万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人员加大对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设计力度,为东莞大中小型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更便利的融资方式和服务。

  此前的2008年,东莞市政府曾出台了“重点中小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即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该计划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直接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的风险实施直接贷款支持计划;二是对担保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实施贷款担保支持计划;三是对名录中获得新增贷款支持(不含短期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的企业实施贷款贴息计划。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记者发现,此次市政府酝酿出台的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除了保留之前的贷款支持计划外,还新增了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组建再担保公司、鼓励金融创新三部分。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增加的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能够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对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是一大利好。并且,新10亿元融资计划中,针对银行机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制订了详尽的风险补偿方案,能实实在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据了解,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市财政主导出资设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二是市财政对通过区域集优实现债务融资的企业予以贴息。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由东莞市财政出资设立,是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在财政贴息安排上,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实现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予以贴息支持;贴息标准和额度是,市财政按照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各发债企业的实际融资金额给予年利率2%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

  申请资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2011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没有恶意欠薪、骗取财政资金等失信行为(如为外资企业,海关管理类别须为B类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设立了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内设研发机构;

  2.拥有注册商标,积极开拓国内市场;

  3.拥有1项或以上的发明专利,积极开发新产品;

  4.列入市经信局“323”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纳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的企业;

  5.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转型升级培育企业;

  6.积极参加港台生产力提升机构提供的辅导服务;

  7.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推荐。

  政策措施

  贷款贴息:名录内工业企业可享受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支持,且贴息起算期限可追索加入名录的当年(为与银行机构的计息周期保持一致,2012年度的贴息计算周期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

  风险补偿: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操作规程实施期间,向名录内工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市财政均按照贷款发放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准备金。如果发生贷款损失,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发放的贷款的本金损失由市财政在提取的1%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偿;经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或经保险公司承保的贷款,先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银行机构代偿,再由市财政在提取的1%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偿。贷款本金损失额超过贷款发放总额1%的部分,市财政不予补偿。

  实施时间

  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一年,但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风险补偿可在此基础上顺延9个月。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

  申请资质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

  (一)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具有转型升级潜力,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三)中小型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大型企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请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03〕17号))。

  (四)财务要求: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或者最近三年中至少有两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五)其他要求:1.近三年发行的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2.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政策措施

  财政贴息: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实现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予以贴息支持。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是市财政按照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各发债企业的实际融资金额给予年利率2%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实施时间

  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一年。在实施期间内,企业参与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可享受与本操作规程相同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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