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
东莞搜狐焦点网 > 东莞新房 > 新闻中心

外地买家被限购 轻信“搞掂”承诺

2012-03-16 09:21:46 来源: 新快报 作者: 陈齐

  自2010年9月底广州开始限购,无一年以上纳税证明的非广州户籍居民无法取得购房资格。但外地买家陈先生在荔湾区流花湖附近某楼盘看楼时,销售人员向他保证可以买房,于是已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的陈先生交了首期款共424万元。没有购房资格的陈先生没有办法办理贷款要求退房,但发展商却要他支付147万元的违约金。究竟是买家企图蒙混过关还是开发商故意欺骗?这笔高达147万元的巨额违约金到底该不该赔?

  当事人:陈先生的女儿周小姐表示,发展商明知其父亲是外地户口,且在广州已有一套房产,却承诺说一定可以贷款。作为消费者,尤其是外地消费者,对广州的政策完全不清楚。在协商退房时,发展商还欺骗陈先生填写“按照已经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承担责任”的申请书。这个条例把责任都推给消费者,是霸王条款。

  开发商:陈先生当时并没有告诉我们自己有另外一套房产。“非本市户籍居民无法取得住房贷款”,这样的条例人尽皆知,并非我们刻意隐瞒。出现问题时,我们建议陈先生卖掉前一套房产,还帮他们办理了付款延期手续,他们一开始是同意的,只是后来由于他们自己的原因并没有卖掉。

  专家:根据广州市关于限购政策的规定: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对于无法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据此,因陈先生无广州市户籍,故无法取得住房贷款,无法办理购房过户手续。

  各方说法

  贷款被拒 开发商让买家假离婚

  近日,周小姐(随母姓)向记者投诉称,其父亲陈先生因无法贷款,无法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竟然要求扣除她父亲购房款的20%共约147万元作为违约金。原来2011年4月上旬,周小姐的父亲陈先生认购了荔湾区流花湖附近某楼盘的一套房产,面积为266平方米,总房款是733万余元。周小姐说,她父亲陈先生认购房屋前,已经告知售楼人员在广州已经有一套房产和他是广东惠州人,无广州市户口。陈先生称,当时售楼人员保证说,陈先生可以在广州买房,只需首付六成,四成按揭即可购买该房,按他说的做一定可以搞掂。

  回忆起此事,周小姐十分气愤:“他们这种行为简直就是欺骗消费者,我们外地人不懂政策,难道他们本地的开发商也不懂吗?”记者向当时接待陈先生的售楼人员杨先生求证此事,杨先生却说:“当时他没有告诉我们在广州已有一套房子,这个事情我们完全不知情。”

  2011年4月21日,陈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期款424万元,余款309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不久,银行告知陈先生,因为他不符合广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所以不批准其贷款申请。此外,该房属于二套房,加上陈先生无广州市户籍,因此无法在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得知情况后,陈先生马上向开发商告知这一情况。但开发商提出的解决方案让他非常不满。周小姐说“当时开发商要求我爸爸妈妈假离婚,把房产赠与我妈妈或者其他人,这样就可以贷款了。但我们全家都无法接受这样的建议,而且这样做了我父亲还是没有购房资格。”

  申请退房 合同中隐藏陷阱

  由于协商未果,陈先生一直没有支付余款。2011年12月左右,到了交楼期限,开发商再度通知陈先生,建议陈先生与他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同时交清余款才能收楼,如果要退房就要交纳违约金。后来陈先生找到该公司客服部,要求退房,客服部让陈先生填写退房申请。“当时客服部负责人告诉我爸,退房只需要承担房管局要求缴纳的几百元费用。他说我爸这种情况,不是自己的责任,应该可以退房的。”

  但不久后,该公司告知陈先生退房要按照其在退房申请中同意的——根据购房合同规定支付房款20%的违约金。这时候,陈先生才发现,原来其退房申请上真的有这样一条,而购房合同上确实也有条款规定退房必须交付20%的违约金,也就是147万元。对此,周小姐认为开发商根本是在蒙人:“当时签退房申请的时候,发展商故意找了很多人来,场面很混乱。他们又催着我们快点签,我们根本没时间仔细看。”记者了解到,经过一段时间的协商,现在这起纠纷已经交到了该开发商的法律部。售楼人员杨先生说,公司已经在处理这件事,会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教你维权

  录下对话并修改合同的贷款约定

  王美舟提醒消费者,现行广州法院的政策,贷款不成,是不能解除购房合同的,即使是政策变化导致的也是这样处理。像陈先生这样的案例,如能证明售楼人员明知陈先生的情况,仍然承诺说他可以贷款、可以购房,就能认定该售楼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美舟律师说;“据此,若证据充足,陈先生可以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本息,并赔偿损失。”

  购房者可在买房时采取一些措施,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王美舟认为,业主在购房时,应当要求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贷款批准金额少于申请金额的,买方以现金或其它方式补足差额”的条款,改为“贷款不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因政策限购不能买房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王美舟建议:“购楼时带上两个非亲属证人,录下和售楼人员的对话,尤其是他们的承诺。这样如果以后出现纠纷,可以作为保护自己权益的武器。”

  普遍现象

  “承诺”难兑现还要赔钱

  像陈先生这种情况并不是个例,据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介绍,现在许多开发商利用买房者对政策的不了解,在一开始就向购房者承诺一定可以贷款,甚至说即使购房者不符合贷款资格,他们都能帮购房者搞掂一切手续。但结果往往是无法解决问题,还要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而许多购房者并没有证据说明开发商存在欺骗行为,即使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除了欺骗性的承诺,许多开发商还会利用一些营销手段来造成购房者心理上的恐慌。售楼公司往往跟购房者强调“所剩无几、欲购从速、楼价要涨”来“威胁”消费者赶紧签约。王美舟说:“很多消费者都是因为被灌输这种思想,没有认真阅读相关条款才会被骗的。这样的例子不只广州有,其他地方也有很多。”

免责声明:凡来源非搜狐焦点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网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本网站。

最新楼盘

光大·天骄国际

光大·天骄国际

价格待定

东城

查看详情
房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