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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房产公司承诺返差价又赖账

2011-12-08 07:44:01 来源: 搜狐焦点论坛 作者:东莞日报李金健

   法院认定优惠协议有效,判房产公司付钱

  本报讯 郭先生于2008年在东莞买房,房产公司给予了多重优惠。但收楼后,房产公司之前承诺的1万多元现金优惠返还并没有兑现,郭先生只好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房产公司应支付郭先生1万多元及利息。

  房产公司承诺优惠又赖账

  2008年,郭先生与东莞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两重优惠折扣后,成交价为42万多元。郭先生随后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了42万多元的全部购房款。

  2008年9月9日,经郭先生与房产公司的再次协商,房产公司同意给予进一步优惠,按38万多元将该房卖给郭先生,房产公司应返还郭先生差价3万多元,其中1万多元以房产公司代缴纳四年物业管理费的形式抵扣。但房产公司承诺现金支付的这2万多元,郭先生只在优惠确认书签字时领取到了一半,余额1万多元房产公司至今尚未支付。

  小区业主出庭作证有此优惠

  2011年6月,多次追讨无果的郭先生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余额1万多元及其利息。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法院合法传唤,房产公司只交了一份答辩状,并没有到庭。

  房产公司在答辩状中声称,优惠确认书并非协议,只是郭先生单方提出的优惠申请。上面房产公司一栏签字的个人签名,该签名人并非该公司的员工;就算是该公司的员工,也只能证明公司收到了优惠申请,并不能证明公司就同意了优惠申请。而且,郭先生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才提出优惠申请,房产公司无义务也不可能再给予任何优惠。

  对房产公司的说法,郭先生申请了同一个小区的业主朱小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朱小姐也持有类似的优惠确认书,上面房产公司一栏的个人签名,与郭先生的优惠确认书上签名为同一人。

  法院判房产公司付钱

  主审法官李阳河认为,房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郭先生庭审陈述和证人证言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郭先生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应予以采信。

  该优惠确认书应认定为郭先生与房产公司就房价达成的变更协议,双方均应遵守。现郭先生已于2009年7月收楼,房产公司应按双方协议的内容在郭先生收楼后一个月内支付余款1万多元。

  近日,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支付郭先生1万多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房产公司已履行了还款义务。

  编辑: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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