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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05-17 12:17:27 来源: 搜狐焦点网东莞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东莞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东府办〔2011〕4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共同责任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稳定房价的责任,按照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形成调控合力,密切监控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坚决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房源。市住建部门每年要合理安排确定我市单列公共租赁住房总量和选址,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每年的用地指标中单独列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市、镇两级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需要,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园区、镇(街)、村集体、企事业单位等多类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出台配套文件,落实国家的税费优惠政策,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引导各类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完成我市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三、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适当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今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不少于3000亩),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试行商品房项目配建,即在新出让的土地上把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作为出让条件之一。切实加强地价动态监测。严格审查竞买人资格。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系统,对发现用地者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行为或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行为的,在处置整改到位前,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同时,对竞买人的资金来源也进行审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依法处置闲置土地,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尽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在会商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辖内金融机构认真研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政策实施方案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后,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可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六、实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全面推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手续前,需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据实按套申报价格,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市物价局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以及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项目建档。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东莞市物价局网、东莞建设网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房一价)。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申报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监管,特别要加大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依法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不按楼盘实名推广销售、拖延商品房开竣工时间、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八、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房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以房地产登记簿数据为基础,建立全市的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个人住房信息中心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并满足向省系统传输数据需要。为掌握居民购房情况、依法征税以及必要时执行限购政策提供依据。

  九、完善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和监测

  建立房地产数据信息发布机制。统计部门及时发布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的统计数据。市房地产调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住建、房管、统计、物价、国土、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房地产预警预报工作的要求,定期交换相关房地产数据,互通房地产政策文件等相关信息,加大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力度。

  十、坚持和强化舆论正确引导

  各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严格规范各类房地产展销行为,为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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