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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五年才签购房合同 开发商还要加收楼板费

2011-03-30 08:28:03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作者:董珊伶

  近日搜狐焦点网小区论坛出现了一篇名为《坚决抵制联华国际强加的楼板费》的贴子,帖子主要内容为:“我在2006年2月份一次性付款购买了星河传说迪纳酒店公寓的一套复式公寓,当时销售人员表示是买一层送半层,交楼时不含楼梯。签了认购协议书,谁知等到昨天(2011年3月24日)星河传说销售打来让我周六日去签购房合同的电话,开发商要求我补交近4万的所谓的夹层款。据了解,面积大点的业主这次要交的钱高达17万……”


 迪纳酒店公寓

  论坛中多名业主称,当初买楼时销售人员承诺的:“2007年底交楼、买一层送半层(层高为5米),交楼时含楼板”。但现在开发商却通知业主们在签合同时得补上金额为几万元甚至十几万的夹层款。



 


 
业主提供其当年的销售图纸

  业主反映开发商擅自增加公寓夹层款

  业主刘先生(化名)称,最初开发商销售时称2007年底交楼而且交楼时是带有夹层板的。现在不但未交楼,还要补几万元的夹层款才和业主签购房合同,“五年的漫长的等待”却换来了额外的夹层收费通知,这造成了业主们的强烈不满。

  “既没有任何的说明,也没有专人跟我们解释,收楼时间也一拖再拖”,业主文小姐(化名)说,“据现场工作人员所言,我那套房子需要补交楼板价3.5万左右,算下来每平方补七百块。”

  刘先生称,目前被通知补夹层款的均为星河传说六区1幢和2幢的部分业主。 记者在东莞市房管局网查询得知上述两幢总数为208套,现(截止至2011年3月28日)显示已售69套。

  

  开发商:未补齐夹层款的业主确实不能签定购房合同

  据星河传说迪纳客服部工作人员称,本次需要补夹层款的一共有五种户型,每个户型的费用各不相同。当被问及“业主反应销售房子时说交楼时会做好楼板,二楼楼板是赠送面积,现在为何要额外加钱呢?”,该工作人员表示“以前销售怎么样说的,我不知道,现在的收费都是我们公司决定的。收费标准是也是由公司工程部按照材料和人工成本计算出来的收费。”当记者质疑这个收费标准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收费成本的计算,但业主必须补交齐夹层款才能够签购房合同。

  记者致电星河传说迪纳酒店公寓负责人吴叶青,问及开发商是否需要迪纳业主补交夹层款才能签合同时,其排名前列反应是“没有”。吴叶青表示,收费问题未曾确定,现在很多客户都在等通知,但是还没接到领导的任何指示,等领导审批下来才能确定。当被问及多长时间才有答案时,她表示需要一个星期的时间,而对于帖子中业主提出的问题并不作回应,表示一切都要等领导通知。

  但是业主刘先生告诉记者,他除了接到开发商通知他补夹层款的电话,还收到了相关信息,短信内容如下:“您好!我是星河传说迪纳酒店公寓销售顾问刘玲,负责通知您星期六/日可以签约。需要本人带齐身份证、认购书和收据(都要原件)。我昨天说的补夹层款和面积差价要补的钱,还有几万左右的费用(契税、专项维修资金、律师服务费)。有异议可以咨询客服部22031555。来签约时打我电话。”


 

业主收到的短信
 


  对于上述的问题,星河传说迪纳另一相关负责人刘宾回应称,当年开发商是按照净空的面积销售的,但是考虑到交楼后业主单独做楼板时可能会产生一些安全以及统一性等问题,所以在选择在房子验收以后做好楼板给业主,但是这些都是需要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是由开发商工程部计算得出。当被问及开发商做夹层是否已经征得业主的同意时,刘宾表示正在跟业主协商,并明确表示未补齐夹层款的业主确实不能定购房合同。

  

  律师:购房协议书仍具有法律效力 业主可集体诉讼

  据刘先生介绍,本批设计需要补交夹层款的业主均是联华国际星河传说迪纳酒店公寓在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所销售的,“当时也是觉得折扣大,就冒险一次性付款了。”根据双方当时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其购买的商品房原“6100元/平方米”,优惠折扣为“8折”,折后价为“4800元/平方米”。其认购协议书上的排名前列条显示:甲方(开发商)在建之“帕萨迪纳”(注册名:东莞市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东城与东升路交汇之处,尚未完全具备销售条件。另据东莞市建设局网显示:预售证号为“1000024”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星河传说六区1、2幢/19层)发证日期为2010年5月10日,证明了帕萨迪纳5年前的销售行为是违规的。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开发商是在取得预售证前违法销售是为了提前回笼资金,而现在需要业主补交夹层款是追求更高的利润,但这样会使得企业同失信于民,会影响其信用度。

  记者连线搜狐焦点网法律在线特邀律师易绍洪律师称,业主购房协议书上排名前列条写明“该商品房尚未具有销售条件”,中国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销售时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但现已具备销售条件并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原购房协议(合同)仍然有效。

  易律师表示,现在开发商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首先,没有取得预售证就擅自先行销售;其次,增加额外的收费也是不合法的。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参照购房协议书上约定的价钱进行签订。在签合同前增加夹层款的收费是不合理的。他称,业主可以先和开发商协议,协议不成可集体诉讼。

  即使开发商当年是按照净空的面积来销售,如果未曾取得业主同意就增加夹板,也是不合法的。除非业主提出要求,要么开发商恢复原状,要么双方协商好具体价钱。

  易律师表示,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详细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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