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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时限 由2年恢复到5年

2009-12-10 08:43:59 来源: 人民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会议认为,去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央采取了一些列惠民生、促消费的政策措施,有效激发了城乡居民的消费潜力,促进了家电、汽车、住房、节能环保产品等行业的生产和结构调整,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对我国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议指出,明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仍然需要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总的原则是,促进消费的政策必须进一步加强,现行政策大部分要继续执行,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和困难群众的消费支持,并且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一些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一)继续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大幅提高下乡家电产品限价,进一步完善下乡家电产品补贴标准和办法;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增选1个品种纳入补贴规范。

  (二)将汽车下乡政策延长实施至明年年底,已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

  (三)家电以旧换新明年5月底试点结束后,继续实施这项政策,并在具有拆解能力等条件的地区推广实施。

  (四)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适当增加补贴资金规模。

  (五)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加大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力度,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由13个扩大到20个,选择5个城市进行对私人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试点。

  (六)将减征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延长至2010年底,减按7.5%征收。汽车以旧换新的单车补贴金额标准提高到5000元至1.8万元

  (七)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八)将支持困难企业的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部分保险费率、提供相关补贴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延长1年。

  会议指出,近年来,随着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快速增长,有必要建立预算制度,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以强化基金管理的计划性和约束力。这对于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加快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先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纳入2010年预算编制范围,其他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待条件成熟时也要尽快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解读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规

  在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恢复到5年意味着什么?其对于楼市又将产生何种影响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以下简称新政策),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其中最主要的看点,就是将营业税征免年限从原政策中的5年改为2年。具体调整为: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当初的优惠政策,只要是普通住房,只要超过2年就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待遇,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二手房市场的交易活力,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二手房市场上的一些投机势力纷纷出现,并直接导致了一些楼盘价格的虚高。此次将征免时限恢复到5年,就意味着普通住房要购买满5年之后,才能享受到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无疑将使得短线的交易成本更大,从而抑制投机性购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提出“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这无疑给广大购房族一颗定心丸。其中的政策包括: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通知规定如下:一、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首付款比例。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

编辑:ma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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