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利大于弊 还是为时尚早
2008-12-16 12:12:46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称,土地流转要采取“要素集成”的模式推进,将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集中考虑,“不要笼统地反对资本下乡,而是应该进行‘结构性资本’下乡。”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13日揭牌,主办方为与会人员呈上的一场盛宴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
“持不同观点和意见的人都来了。”主办方一位负责人对《排名前列财经日报》表示,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确应进行充分的讨论,在争鸣中明理,以推进现实工作。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否
有专家在会上提出,要尽快承认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权,预设退出机制,以兑现自由进退;但也有专家大呼“要防止土地流转刮风”。
“从广义的产权论来看,目前土地制度改革应明确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权。”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认为,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有许多内容值得探索和尝试。
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昌平则建议,首先应该尽快落实所有权,“要发放土地所有权证给农民”,同时建立退出机制。
但是,一直研究农村土地制度的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则呼吁“防止土地流转刮风”,他认为,土地流转不是现在的大问题。
同样认为当前流转问题并非迫切的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告诉记者:“当前的问题不在于流转与否,而在于流转后是否能保障对农民的公共服务问题。”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现实的问题在于技术的适度规模大于社会经济关系所能承载的适度规模,这组基本矛盾导致耕地占有两极分化,现在更应解决城乡劳动机会不平等问题,而并不完全是土地流转讨论中关注最多的收入不平等问题。
其实,早在若干年前《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也有不少参与起草的人士围绕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进行过深入探讨。当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一位法学专家就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应予以明确,这一权利应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内容。但他同时承认,现实基础并不足够支持这些内容入法。因此,去年正式公布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无处分权。
上个月闭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突破了以往的有关规定,在流转形式中增加了“股份合作”一类。
如何流转?
有法学专家认为,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在流转条件、范围、方式、期限、收益分配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和指导。这一方面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大量宅基地流转私下进行,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此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官、法学博士杨明刚也曾撰文称,只要管理适当,“允许农村宅基地有限流转利大于弊”。
一直以来,农村土地流转的试验从来都未停止过。重庆的股田制改革、江苏洪泽县的试验、成都的探索,都一度引起各界关注。
上个月底刚刚从洪泽回来的常修泽对“洪泽模式”进行了总结,认为所获启发不少。
“洪泽模式”主要是在村里成立土地劳动力合作社,由政府成立协调和管理组织,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有详细的承包权流转合同,规定流转意向为20年,并且每年一签。截至11月底,已流转土地6000余亩。
常修泽认为,土地流转必须把维护农民的承包权及产权收益贯穿全过程;同时要采取“要素集成”的模式推进,将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集中考虑,“不要笼统地反对资本下乡,而是应该进行‘结构性资本’下乡,可以对此进行试验”。另外他说,要将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作为配套制度,探索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权的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是应该剥离,还是应该强化。这是迟福林在讨论中抛出的问题。他认为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改革不可回避的大问题”。
“新阶段农民面临的风险,是向工业化、城市化转变中的公共服务的风险。”他告诉本报记者,农村公共服务短缺是重要因素,而城乡一体化是大趋势,“应尽快初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其中包含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编辑:ma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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