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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工商局提醒 出租房屋不能“见钱眼开”

2016-07-23 09:13:11 来源: 搜狐焦点网

大同市工商局提醒,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可能违法

日前,大同市在打击非法传销行动中,对27名违法将房屋租赁给传销人员的房主予以拘留。市工商局提醒:除不能将房屋租赁给传销者外,房屋出租用于经营的,如房主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房屋用于制售或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情形,引起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房屋用于未经许可或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

根据《食品安全法》排名前列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处罚。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排名前列百二十三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将房屋用于无照经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将房屋用于传销行为外,其他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均表述为“故意”“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过失不构成违法。由此可见,房屋出租方仅注意核实承租人身份、签订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定期、不定期查看房屋使用情况,避免陷入严重行政违法甚至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不利情形。(大同晚报 记者 成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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